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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春节临近《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4-01-30

来源:本站

作者:鸡东发稿

录入:鸡东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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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打着“投资理财”“私募基金”“投资养老”“虚拟货币”“数字藏品”“金交所”“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普通工商企业借助互联网、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编造一些“高收益、低风险”投资项目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岁末年初,鸡东县检察院将非法集资的特征及常见种类提示如下,请广大居民“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吸收资金行为即为非法集资:

(一)非法性: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利诱性: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三)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1.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不得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1.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向公众吸收存款,不能发售理财产品。

2.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高额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1.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消费都应警惕。

2.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部分或全部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并承诺高额回报的消费行为可能发生财务损失。

3.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投资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损失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请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有参与非法集资项目,应尽快退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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