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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法规性文件出台了!|黑龙江省人大常

时间:2019-05-1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录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

审核: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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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会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会议有关情况。发布会上,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决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
《决定》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重要举措。《决定》包括推动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重点范围,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完善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公益诉讼宣传、提升群众参与度六个方面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7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面临的调查收集证据难、专业鉴定机构不健全、有关单位及部门配合度不够、与相关单位衔接机制不完善、社会知晓度不高以及公益诉讼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和实际困难,2018年10月份,黑龙江省召开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推动解决问题,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应当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据了解,《决定》对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应当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决定》指明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要聚焦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美丽乡村、原生态保卫战上精准发力。要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为牵引带动,围绕松花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黑土地”保护、城市二次供水安全、城镇生活垃圾、“舌尖上”的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用专项工作带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化和实化。
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权

《决定》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权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仅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方式不统一、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工作的质效。对此,《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具体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七种调查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

《决定》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配合度较低,部分行政机关办理检察建议不规范、进行整改不彻底的问题,《决定》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二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义务,并规定了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处理方式;三是规定行政机关有自觉接受监督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整改、回复等程序性问题;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所属部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情况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项目。
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

《决定》还规定了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决定》对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合力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有关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如遭受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三是规定审判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并依法采取保全、移送执行等诉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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